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大有可为

 ■ 饶青山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作为我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整体的营商环境,包括公共服务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一些地方主动对标国际标准、不断加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以说,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正沿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稳步前进。
强化顶层设计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建设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指明了工作方向。
随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纷纷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例如,广东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山东省先后出台了《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等。这些都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供了机制引领和制度保障。
聚焦市场主体关切
——多措并举,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各地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严禁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推行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从而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例如,山东省建立了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机制,规范保证金管理;同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不少地方还制定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严禁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专项清理。例如,广东省对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的有违公平的规定及做法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
——完善交易规则,解决市场主体的资金难题。不少地方通过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缩短付款时间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例如,山东省鼓励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行确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对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广东省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强化基础支撑,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地扎实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着力打造集网上交易、服务和监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平台。例如,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服务;内蒙古自治区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合同融资子系统持续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等。
——定期发布案例,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和引导。一些地方会定期梳理并发布政府采购典型问题清单或通报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加强规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例如,去年8月,黑龙江省财政厅明确了48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的行为;四川省财政厅通报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
仍需进一步优化
虽然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与政府采购改革、制度建设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仍需进一步优化。
——避免给供应商设“弹簧门”“隐形门”。为了解决“特供”“专供”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要求供应商在上架商品时提供3条外部平台的在售链接,甚至还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在社会电商平台的一定数量的评论数。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过于追求形式上数量是否满足要求,而忽略了多数中小企业的现实困境。有的小型供应商为满足数量要求,不得不千方百计注册、入驻不同平台,或自买自评凑评论数,无疑增加了其成本负担。
——避免过度降低供应商入围门槛。为提升营商环境,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让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更加灵活、便捷,但部分供应商借此投机取巧,不注重提升其服务质量,反而用各种方法来规避监管。例如,有的电子卖场供应商在违规被处罚后,不是痛定思痛、反思整改,而是立马又注册了一家企业继续其生意;还有的电子卖场供应商故意将商品报价畸低,扰乱电子卖场的交易秩序。这些不仅给采购人带来了诸多困扰,而且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监管手段需与时俱进。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心已从严管市场准入转向了注重交易秩序的监管。笔者认为,交易秩序监管是多层次的、综合的,既需要相关部门的联动,也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而由于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运用还存在不足,现代化技术手段往往使不上力,导致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不利于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优化。为此,笔者建议,要充分挖掘并运用数据资源,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互联网+采购监管”模式,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
总之,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虽然我国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成效显著,但仍大有可为。
(作者单位:博思数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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